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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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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春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新春,农民,住长子县。因涉嫌拐卖儿童,于2013年8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新春,农民,住长子县。因涉嫌拐卖儿童,于2013年8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新春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新春与他人在山西省长子县岚水县北周村李某甲的家中,介绍李某甲、李某乙将其刚出生的一名男婴卖给张某乙(已判刑),后张某乙通过李某丙(已判刑)介绍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男婴转卖给新乡县古固寨王连屯村的许某夫妇(该男婴取名张清泉)。案发后,该男婴已被亲生父母李某甲、李某乙接回。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新春参与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新春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新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新春与他人在山西省长子县岚水县北周村李某甲的家中,介绍李某甲、李某乙将其刚出生的一名男婴卖给张某乙(已判刑),后张某乙通过李某丙(已判刑)介绍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男婴转卖给新乡县古固寨王连屯村的许某夫妇(该男婴取名张清泉)。案发后,该男婴已被亲生父母李某甲、李某乙接回。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法医物证鉴定书一份:新乡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张清泉血样与李某甲、李某乙血样检出的DNA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

2、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

(1)李某甲于12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的男子是介绍将其男婴卖与他人的王新春

(2)李某乙于12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11号照片的男子是介绍将其男婴卖与他人的王新春

(3)孙某甲于12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的男子是介绍将男婴卖与他人的王新春

(4)许某于12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的男子是卖给其儿童的中间介绍人李某丙

(5)张某乙于12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的女子是男婴的生母李某乙

3、户籍证明一份:王新春,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长子县岚水乡北周村301号。

4、到案经过:2013年8月29日上午11时许,长子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牛保胜、胡超飞在长子县岚水乡北周村王新春家里将其抓获。王新春在到案过程中配合工作。

5、新乡市社会福利院出具证明一份:被拐卖儿童张清泉于2012年9月12日由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送至该院代养至2013年8月30日由其亲生父母(李某乙、李某甲)接走。

6、新生儿疫苗接种卡一份:母亲姓名李某乙,新生儿出生日期2010年11月24日

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0年11月24日我妻子李某乙生下一个男孩,同村有个叫王新春的人找到我们问愿不愿把孩子个别人,有人想要也给经济补偿。因为我们头胎生的是男孩儿已2岁,家里条件不好,再养一个负担不起,就动心了。大约在孩子出生一周后一天上午,王新春和2男1女,乘坐一辆白色轿车来到我家,到家看看孩子又问了体检情况后,王新春在里屋给我3万,来的人中那个女的抱了孩子,他们一起开车走了。我只知道抱养那家是长治的,领养的女人姓张。女的大约30多岁,河南口音,长发。

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0年11月24日我在长子县人民医院产下一名男孩,出院在家坐月子期间,大约11月27日同村的王新春问我们愿不愿把孩子给别人抚养,给3万元的补偿。我们之前有一个男孩儿,家庭条件不好,我爱人和我婆婆都答应了,我当时心里难受但是也没有反对。大约11月30日上午,也就是孩子一周大的时候,王新春带着2男1女开一辆白色轿车来我家,看看孩子问问情况,王新春在里屋给我爱人和婆婆3万元,之后坐车走了。我后来跟婆婆了解到那家说是长治的,同来的女的是领养人。

9、证人孙某甲的证言:2010年农历10月19(公历11月24日)我儿子李某甲和儿媳李某乙生了生了二胎男孩儿,我们村的王新春来我家说我家条件不好,养两个男儿有困难,帮我们找个好人家。我和儿子都同意了。过了几天王新春领几个人过来,有男有女,把孩子抱走了,给我儿子3万元。王新春说抱孩子的人是长治的,做生意,条件很好。

10、证人李某丙的证言:我们村附近的魏庄乡大东村一个叫张楠的,她离婚后认识了一个东北的男的,因不能生育,就抱养了一男一女,但是她认识的这个东北男的有家庭不要她了,她养不起这两个孩子就找我想把男孩儿卖了。大概是2010年冬天,我带着王占光内弟和他岳父母去了她住的长垣县亿龙甲天下小区,在她家楼下的车里给我5万,我把钱给张楠她姐了,她姐给我3300元。

1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岳父叫张有堂,岳母许某,新乡县古固寨王连屯村人,他们生育四女一子,我妻子是老四,老五是个男孩儿,2010年9月和我一起在江苏江阴市搞起重时意外身亡,我岳父母很伤心,表示不想活了,我劝导他们时他们表示说想领养个男孩儿,我就把这个事儿给别人说了。2010年12月分的一天,长垣县恼里镇东辛庄村李某丙说有个男孩刚满月没有人养,问我们要不要。我当天从江苏赶回来和我岳父母说了,第二天开车去长垣县城南边一个新建的小区门口找到李某丙,他带着我们到这个小区里一家,有个30多岁的女的和两个刚满月的婴儿,说我们出五万元抚养费可以抱走一个。上午我们看看孩子先回去了。下午我开车带着岳父母去给了对方5万,把其中一个抱回来,我岳父母把他当孙子养,现在一岁半,叫张清泉,管我岳父母叫爷爷奶奶。

12、证人许某的证言:我儿子张宝其2010年9月与四女婿张某甲一起到江阴打工时意外身亡,我就和张某甲说让把他的二儿子给我们养,我们老了身边也有个人。张某甲不同意,有一天他开车到我家开着我们两口到一个小区的单元房里,我见到一个30多岁的女的和两个婴儿。下午我和我丈夫张有堂、女婿张某甲给对方5万元钱,把其中一个男婴抱回来了。张某甲把钱给了中间人,指认照片(李某丙)。

1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0年我谈个对象叫高栋,我们俩不会生育,就想抱养个孩子。当时我网上认识一个叫胡小会的网友,我给他说了,他帮我们联系了一个男孩儿。我和高栋到了长治,租了一辆白色轿车到抱男孩儿的村子,当地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说是孩子的“姥爷”领着我们到男孩儿家的门口。在那家见到了孩子的爷爷奶奶,还有床上正坐月子的妈妈,当时他爸爸不在家,我们怕孩子有别的毛病就让他家人把他叫回来了。当天在他家还见到一个二三岁的男孩,说是男婴的哥哥。胡小会说男孩家不想让外地人抱养,怕听出了我们的口音,不让我们和那家人说话,都是胡小会在中间说的。我在车上给胡小会4.5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