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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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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冰杰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冰杰,住新乡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4日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4年6月4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冰杰,住新乡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4日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4年6月4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冰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艳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冰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冷冰杰醉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乡县绿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玉源路丁字路口北侧时,将行人李中三撞翻,造成李中三死亡、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冷冰杰驾车逃逸。经新乡县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冷冰杰的血液乙醇定量检测为96.52∕100ml;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冷冰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冰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冷冰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随卷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冷冰杰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冷冰杰醉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乡县绿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玉源路丁字路口北侧时,将行人李中三撞翻,造成李中三死亡、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冷冰杰驾车逃逸。经新乡县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冷冰杰的血液乙醇定量检测为96.52∕100ml;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冷冰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冷冰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70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查时间2014年5月20日7时许,新乡县古固寨镇绿源大道与玉源路丁字口北侧交通事故现场。

附:现场图一张;照片16张

2、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字(2014)第5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冷冰杰醉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冷冰杰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中三无事故责任。

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被告人冷冰杰驾驶的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车右前示宽灯、雾灯性能无法检测,右前大灯、左前雾灯、右后夜行灯不符合要求,其余灯光符合要求。

4、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二份:检验结果:被鉴定人李中三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送检的冷冰杰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血液乙醇定量检测为96.52∕100ml。

5、延津县小谭乡辛堤村村委会证明书一份:李中三家住延津县小谭乡辛堤村,父母早年去世,与二哥李中林一起生活,未婚,无后代。

6、新乡县公安局古固寨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一份:冷冰杰,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县,住河南省新乡县古固寨镇前辛庄村162号。

7、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到案证明一份:被告人冷冰杰于2014年5月20日接受民警口头询问,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承认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8、证人崔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冷冰杰是朋友关系。2014年5月20日凌晨0时许,冷冰杰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志宾修车门市部接他。我见他后,他对我讲在合力线业附近,一辆摩托车撞在他的车上,对方跑了,我也不知道(当时)事发地点具体在哪儿,冷冰杰上我的车后,说去现场看看,路上也没有停车,路上我也没有特意地看,就直接到了炸清台球厅。我修修车一千多元。将他送到祥和社区炸清台球厅门口,我就开摩托车回家,后来凌晨1点29分,1点32分他分别给我打了2次电话,我睡了,没有接,9点10分冷冰杰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家接他,说派出所找他,接他去派出所。

9、证人冷某的证言证实:我与冷冰杰是叔侄关系。2014年5月19日19时许,我和我妻子乘坐冷冰杰的车,是辆银灰色的轿车,是冷冰杰平常开的,我们三人一起去三七一医院去看我外甥,大约22时许,我们返回古固寨镇,在古固寨西边一家地摊吃了饭,期间我和冷冰杰共喝了一瓶白酒和一瓶啤酒,吃完饭后他开车将我们送家,他就走了,我早上六点多路过现场,只知道发生事故了,不知道是他的车。

1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冷冰杰的婶。2014年5月19日傍晚19时许,我和丈夫冷某准备往三七一医院看望我的外甥,冷某给冷冰杰打电话,让冷冰杰驾车送俺俩去三七一医院。一小会儿的时间,冷冰杰就来了,俺俩就乘坐冷冰杰驾驶的小汽车就往三七一医院了,到了三七一医院呆了一小会儿,俺外甥输完液体,俺三个人一起将外甥送到三王庄他家里,从三王庄出来后,俺三个人就到古固寨镇政府附近的一个地摊吃饭,期间冷某和冷冰杰都喝些酒,吃完饭后大约是23时许,冷冰杰驾驶小汽车将俺俩送回家中,他就驾车走了。

11、证人崔某乙的证言证实:银灰色豫G×××××号小客车是晚上停到这儿的,当时停到这儿我也不知道,我不知道是谁停在这里的。这辆小客车来我们门市修过几次,都是冷冰杰开着来修的。2014年5月20日凌晨1时33分,158××××5001手机号给我打电话是冷冰杰的手机。

1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李中三,男,30岁,家是延津县小潭乡辛堤村的,合力线业厂细纱车间工作,我最后一次见他是2014年5月19号下午18点左右,我在厂里见他了,他正在工作。李中三上身穿一件半截袖花上衣,裤子深色的,鞋子也是深色的,平时他穿的就这样。李中三昨天上中班,下午4点到晚上12点,昨天夜里一直到今天早上都没见他。

1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在古固寨合力线业上班,是厂里的门岗。我昨天不到11点(晚上)来的厂里,上的后半夜班。今天早上5点多点,我在厂门岗通过玻璃发现厂门口大路往南有人在路边,我就往跟去了,到那发现路边躺着一个人,我看着像是厂里的工人李中三,我就赶紧回来跟厂里领导说了。当时前辛庄的崔某丙也在,他打的110报警。昨天晚上大概12点多,李中三从厂里出来,到门岗这我还问他去干啥,他说去找他的手机,然后他一个人就出去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