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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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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甲,农民,住原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月9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农民,住原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月9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庆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9日6时40分,被告人秦某甲驾驶豫G×××××号五菱牌小型客车,沿新乡县古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古固寨镇张庄小区路口时,由于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确保行车安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乘车的被害人秦某己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的被害人王某、许某受伤。经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秦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王某、许某的陈述;证人秦某乙、裴某等人的证言;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6时40分,被告人秦某甲驾驶豫G×××××号五菱牌小型客车,沿新乡县古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古固寨镇张庄小区路口时,由于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确保行车安全,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乘车的被害人秦某己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的被害人王某、许某受伤。经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秦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甲赔偿死者秦某己近亲属81000元,并得到其近亲属的谅解;赔偿伤者王某50000元,并得到其谅解;伤者许某系被告人秦某甲之妻。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字(2014)第5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秦某甲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秦某己、王某、许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二份:检验结果:根据尸体检验所见,结合案情,可以认定被鉴定人秦某己系重度颅脑损伤并胸部损伤死亡;送检的秦某甲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阴性,即未检出乙醇。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一份:豫G-×××××五菱小型客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照明系统:左后灯光装置性能无法检测,其余灯光装置性能符合要求。

5、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门诊部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王某受伤诊断情况。

户籍证明一份:秦某甲,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原阳县福宁集乡秦庄村189号。

7、新乡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秦某甲到案情况说明一份:秦某甲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坦白。

8、原阳县福宁集镇秦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一份:证明秦某己、秦志军、秦长雨、秦云梅共同生活。

9、协议书二份:证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秦某己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81000元;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王某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

10、谅解书二份: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11、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9日上午10时许我姐夫秦某甲在三附院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冷庄新村发生交通事故,车翻了让我去把他的车拖走修,12时许我给我朋友秦延宾打电话让他去现场将车拖到环宇立交桥北一个大众修理厂去修车了。

12、证人秦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9日上午8时许我接到我叔秦长雨电话说秦某己发生交通事故了,我急忙去医院,到三附院见到秦某己时人已经死了,我在三附院见到了司机秦某甲,我打110报案了。秦某甲说他开车去从家出来到古固寨去,当车走到冷庄新村处,从路口一下子出来辆电动车,因秦某甲的车速快,打方向急造成面包车侧翻,车上的几个人受伤了。

13、证人秦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9日6时40分许,我乘坐秦某甲驾驶的面包车去古固寨工地打工,沿古朗线由南向北行驶,车行驶到冷庄新区时,前面有一辆小货车,秦某甲就从左边超车,刚超过小货车,秦某甲就向东边靠,这时从东边出来一辆电动车,秦某甲就赶紧向西边打方向,结果导致面包车侧翻,事发后,我和秦某甲、裴红从车里出来,其他几个人都不同程度受伤,秦某甲打120急救电话。

14、证人秦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9日早上不到7点,我坐秦某甲的面包车沿古朗线由南向北行驶到冷庄新村处,从右侧路上一下子出来一辆电动车,为躲电动车我们坐的面包车侧翻到路中间了。秦某甲是司机,车上另外还有我、裴某、秦某己、秦某丁、许某及红梅(王某)。

15、证人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9日6时40分许,我坐秦某甲驾驶的面包车到古固寨干活去,车沿古朗线由南向北行驶到冷庄新村处,秦某甲向左一打方向,我们的车向前滑了一段,车翻了。我们车上的秦某己死亡了,红梅(王某)受伤住院了。

16、证人秦某戊的证言:2014年1月9日我哥于本明给我打电话说一辆面包车在古朗线冷庄新村处躲电动车翻了,让我去拖回来修一修。听说面包车是因躲电动车翻了。我去拖车时看到面包车已被掀起来了,在路边放着,面包车后玻璃掉了,左侧面损坏较严重,车号为豫G×××××。第三天,于本明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车拖到新乡县交警大队。

1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9日我爱人王某乘坐秦某甲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我们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了。我们家里协商过对秦某甲予以谅解。

18、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9日上午6时40分许,我丈夫秦某甲驾驶豫GHG038面包车沿古朗线到古固寨去打工,当时车上还有我、秦某乙、秦某丁、裴某、秦某己、红梅(王某),快走到张庄小区路口时,从公路右边一个小路上突然出来一辆电动车,俺的车往右一躲,车就翻了。事故造成了秦某己死亡,红梅(王某)、我受伤最重。

19、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9日6时30分许,我从家出来坐秦某甲驾驶的面包车沿古朗线去古固寨干活,当走到冷庄新村处我们的车向左边猛一拐,车翻了,我被从车内甩出来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