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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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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存涛、赵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存涛,农民,住新乡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12日羁押于云南省勐腊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1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存涛,农民,住新乡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12日羁押于云南省勐腊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1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9月30日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3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某甲,农民,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1月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4年11月17日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17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存涛、某甲诈骗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贾艳雪、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存涛、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张存涛以要账为由让被害人张某乙将豫G×××××号汽车交给其驾驶,后其通过他人将该车以40000元的价钱抵押给被告人赵某甲,所得钱款被用于赌博及日常开销。被告人赵某甲明知该车不是抵押人所有,且抵押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仍然接受抵押。经新乡县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85788元。

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张存涛在新乡市红旗区百年租车店内租赁1辆车牌号为豫A×××××的汽车,后其通过他人将该车以80000元的价钱押给被告人赵某甲,所得钱款被其用于赌博以及日常开销。被告人赵某甲明知该车不是抵押人所有,且抵押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仍然接受抵押。经新乡县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153212元。

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张存涛为刘某担保,从原阳县葛埠口乡白庙村蔺某处租赁1辆车牌号为豫G×××××的汽车,后被告人张存涛将该车开走并伪造车辆登记证书,以200000元的价钱抵押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赌博。经新乡县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24330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抵押,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存涛、赵某甲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张存涛以要账为由让被害人张某乙将豫G×××××号汽车交给其驾驶,后其通过他人将该车以40000元的价钱抵押给被告人赵某甲,所得钱款被用于赌博及日常开销。被告人赵某甲明知该车不是抵押人所有,且抵押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仍然接受抵押。经新乡县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85788元。

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张存涛在新乡市红旗区百年租车店内租赁1辆车牌号为豫A×××××的汽车,后其通过他人将该车以80000元的价钱押给被告人赵某甲,所得钱款被其用于赌博以及日常开销。被告人赵某甲明知该车不是抵押人所有,且抵押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仍然接受抵押。经新乡县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153212元。

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张存涛为刘某担保,从原阳县葛埠口乡白庙村蔺某处租赁1辆车牌号为豫G×××××的汽车,后被告人张存涛将该车开走并伪造车辆登记证书,以200000元的价钱抵押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赌博。经新乡县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2433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

2、到案证明

3、扣押决定书

4、机动车购销发票复印件

5、桑塔纳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银行转账单复印件

7、杨荣华身份证复印件

8、兖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

9、黑色本田CRV汽车抵押合同

10、丰田汉兰达汽车抵押合同

11、查获证明

12、临时羁押证明

13、赵某甲抓获证明

14、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三辆汽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SVW71612CS型上海桑塔纳轿车价格为85788元;

DHW6451R1ASD型本田思威轿车价格为153212元;

CTM6481ADE型丰田汉兰达轿车价格为243301元。

1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4年6月10日买的一辆新款桑特纳,银色的,牌照是:豫G×××××,这辆车是2013年9月份上的保险,12月份上的牌照,62000元钱买的。

我的朋友肖智强是专门买卖二手车的,他给我说有一辆桑特纳汽车,我当时还问这车是不是偷的,能不能过户,肖志强说能,过户的事情他负责,当时,他和我说67000元钱。我感觉不错,我就和肖志强一块坐火车到河南新乡买车,到那之后,肖志强联系的对方,在一个广场见了对方卖车的四个人,我试了试车,最后说成62000元钱成交了,我们就到农业银行转账给对方钱,我就和肖志强一块回到唐山了。看车时,我看了有行车证,但是没有登记证书,肖志强说是登记证书丢了,他负责过户。行车证上写的是张某乙,卖给我车的是杨荣华,我也没有细问,因为肖志强说不让我管。没有签订买卖协议,不过杨荣华给我写了一个证明,买车时,杨荣华的身份证还拍了照片,我给杨荣华的卡转账62000元钱。

1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张存涛的二姐。2014年上半年我弟弟找我借钱,他在电话里也没说清是为啥借钱,后来才听家人说他把我叔的车给押了。

1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张存涛,他今年4月份的时候在我们这租走一辆车牌照为豫A×××××的黑色本田CRV汽车,车辆使用期过后他一直不还车,他说续租就是一直不给钱,让他还车他也不还,后来时间久了,我们公司就把车自己找回了。

1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3日我和张存涛去租的车,是一辆黑色的丰田越野车,车牌号是豫G×××××。张存涛是担保人,我是租车人,租车当天张存涛从我手中把车开走,就一把钥匙,一个行车证。从张存涛把车开走以后,我问张存涛要过车,他说他在外地,让我等他回来。

2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张存涛通过我抵押给吕某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2014年6月份的一天,张存涛给我打电话,想让我问问有谁能抵押汽车,他急用钱。我就打电话问问我表兄吕某,吕某说只要车手续没啥问题就可以了,我就带张存涛去找他了,张存涛说车是他女朋友的哥哥的,商量好以20万元价格抵押给吕某,双方还写有抵押借款合同,停了一段时间听说张存涛抵押给吕某的汽车被别人开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