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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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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跃五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0024号 罪犯尚跃五,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0024号

罪犯尚跃五,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尚跃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止。罪犯尚跃五于2008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对尚跃五减刑八个月,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对尚跃五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尚跃五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间,尚跃五伙同他人分贝在商水县郝岗乡、张明乡张庄乡、漯河市召陵区等地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14020元。另查明,尚跃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尚跃五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罪犯尚跃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5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尚跃五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跃五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