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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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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红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0014号 罪犯谌红根,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0014号

罪犯谌红根,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谌红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止。罪犯谌红根于2012年4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谌红根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30日19时许,谌红根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台陈镇先后将步行的毛某某、推自行车的裴某某撞倒,导致毛某某受伤,裴某某死亡,谌红根弃车逃逸。另查明,谌红根应赔偿吴某某133377.60元,应赔偿毛某某24882.22元。

罪犯谌红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谌红根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谌红根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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