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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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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立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0023号 罪犯杜立会,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一月五日作出(2009)新刑少初字第24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0023号

罪犯杜立会,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一月五日作出(2009)新刑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杜立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二○○八年九月二十日至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止。罪犯杜立会于2009年2月6日交付执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520号刑事裁定,对杜立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对杜立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立会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1月11日夜,杜立会伙同他人预谋后,持刀、枪等作案工具,蒙面窜至张某某家中,采取暴力手段抢得现金7000余元,经张某某砍成重伤。另查明,杜立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罪犯杜立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5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立会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立会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