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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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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春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8号 罪犯秦春更,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作出(2009)汝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8号

罪犯秦春更,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作出(2009)汝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春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09年6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秦春更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份,该犯借用封建迷信于夜晚多次单独带被害人郑某某到汝南县南海禅寺等地附近对其身体部位进行触摸,并进行恫吓。同年7月份,该犯将郑某某的母亲倪某某骗至一旅店内进行恫吓和利诱,并强迫倪某某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该犯在给倪某某的女儿郑某某“治病”的过程中,先后骗取倪某某金项链一条(价值1428元)及现金4000余元。

罪犯秦春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6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春更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春更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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