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牛俊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59号 罪犯牛俊红,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通许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07)牟刑初字第0113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59号

罪犯牛俊红,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通许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07)牟刑初字第0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俊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07年6月7日交付执行。2010年2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02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2月6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00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呈报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牛俊红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2月3日晚,罪犯牛俊红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携带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到中牟县九龙镇八里湾村委一代销店实施抢劫,并致被害人受轻微伤。

该犯系主犯,具有立功表现。

罪犯牛俊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间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间隔期内,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俊红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俊红减去刑期一年零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