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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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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279号 罪犯刘全有,男,1973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6)驻驿少刑初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279号

罪犯刘全有,男,1973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6)驻驿少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全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作出(2007)驻刑少终字第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止。该犯于2007年04月20日交付执行。2010年02月05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18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87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全有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5月,罪犯刘全有与被害人张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后因各种原因,被害人提出与其分手,该犯便怀恨在心,欲致被害人于死地。2005年6月23日凌晨4时许,该犯携刀来到驻马店火车站广场睡觉的被害人身边,持刀朝被害人的头部、颈部猛砍数刀后慌忙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为重伤。

罪犯刘全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全有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全有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