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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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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208号 罪犯张西生,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55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208号

罪犯张西生,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西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一千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止。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9)信刑终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该犯于2009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6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呈报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西生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1日晚9时许,罪犯张西生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淮滨县新县委附近,以问路为由,将被害人郭某强行拉上车带至安徽省阜阳市,后向被害人的家人索要5万元赎金。4月3日11时许,在得到1.5万元赎金后将被害人释放。该犯系主犯。

罪犯张西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间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本次减刑间隔期内,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西生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西生减去刑期一年零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十月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