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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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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涝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94号 罪犯杜涝子,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作出(2010)新刑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94号

罪犯杜涝子,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作出(2010)新刑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涝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10年6月25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47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呈报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涝子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夜晚,罪犯杜涝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安徽临泉县迎仙镇刘集村民刘某某家盗窃两头大母牛,价值人民币85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杜涝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间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涝子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涝子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