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从举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43号 罪犯杨从举,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43号

罪犯杨从举,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从举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至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止。该犯及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0)驻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0年4月8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13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从举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4日,罪犯杨从举伙同他人共同出资4万余元购买毒品坯子70克,当天晚上熬制出毒品80余克。该犯系从犯。

罪犯杨从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从举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从举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四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