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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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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堂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249号 罪犯王学堂,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河南省扶沟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100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249号

罪犯王学堂,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河南省扶沟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学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07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28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09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学堂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2月至7月期间,罪犯王学堂伙同他人分别窜至扶沟、西华等地盗窃耕牛25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50080元。

罪犯王学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学堂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学堂减去刑期一年零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