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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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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号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42号 罪犯牛号波,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9)汝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42号

罪犯牛号波,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9)汝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号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止。该犯于2009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13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牛号波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至2005年期间,罪犯牛号波伙同他人在汝南县、上蔡县等地盗窃他人财物八起,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2695元;2006年1月10日晚9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汝南县留盆镇冯湾村老旦庄纪某某一家,采取跺门入室,抢劫被害人纪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和价值900元的4只羊。该犯系从犯。

罪犯牛号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号波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号波减去刑期一年零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十月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