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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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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容留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123号 原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女,1987年5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123号

原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女,1987年5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虞少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何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何某某以经过学习法律认为原判正确,愿意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何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撤回上诉。

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少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清振

审判员  魏新生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