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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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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115号 原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公安分局澥浦派出所抓获,6月28日被夏邑县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115号

原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公安分局澥浦派出所抓获,6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好领,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夏少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刘某某不服,以在一审庭审后被害人的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为由,认为本案的量刑事实发生变化,请求二审从轻判处。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上诉。

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少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清振

审判员  魏新生

审判员  许珍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