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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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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甲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9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甲,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9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告人某甲,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告人某甲,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夏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谭某甲不服,以其系间歇性精神病人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谭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甲撤回上诉。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修强

审 判 员  柳中庆

代理审判员  崔召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尚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