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世方,曾用名赵方超,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夏邑县人民检院指控赵世方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7日作出(2013)夏少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赵世方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赵世方不服,以自己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原审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世方以原判正确、自己认罪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世方撤回上诉。 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少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清振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许珍红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