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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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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53号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南某某,女,1969年9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取保候审。 梁园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53号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南某某,女,1969年9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取保候审。

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判处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南某某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南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南某某撤回上诉。

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