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35号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9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田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少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清振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魏新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