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54号 原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11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夏少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某以认罪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陈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少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清振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许珍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