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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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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54号 原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11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54号

原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11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夏少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某以认罪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陈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少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清振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许珍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