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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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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49号 原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5日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49号

原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5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振峰,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虞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某拘役五个月。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某某以认罪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赵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