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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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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2014)睢刑初字第275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4年11月6日经睢县检察院批准

(2014)睢刑初字第275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4年11月6日经睢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辩护人聂弘钧,河南省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白刚,河南省弘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4)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传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聂弘钧、白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告人王某某与温XX发生借贷纠纷,温XX于2005年8月24日起诉至睢县人民法院。睢县人民法院(2005)睢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返还温XX18000元本金及利息的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两级法院对该案的重审、再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商民再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偿还温XX18000元借款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温XX于2009年12月23日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通知王某某领取执行通知书并履行生效判决,王某某不服再审判决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豫法立民再申字第0003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2011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民事判决错误,在睢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拒绝接收执行通知书。睢县人民法院多次电话通知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并分别于2014年7月17日、10月13日两次在睢县人民法院给其做工作,均无效果。经查,王某某在被执行期间,多次乘飞机去香港、澳门、美国、俄罗斯等地。案发后,王某某的儿子王X已将执行款交付睢县人民法院。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杨XX、温XX证言;3、物证-七张信用卡;4、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执行卷宗相关文书材料、信用卡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睢县人民法院收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法院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无法执行,其去任何地方消费与案件无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持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家庭贫苦,信用卡上的存款仅能供维系家庭正常生活,不足以为富裕;王某某以往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该案执行款已由其儿子代为履行,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王某某与温XX发生借贷纠纷,温XX于2005年8月24日起诉至睢县人民法院。睢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睢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返还温XX18000元本金及利息。王某某不服该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该判决,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睢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案,并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6)睢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温XX的诉讼请求。王某某、温XX二人均不服该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商民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睢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并判决王某某偿还温XX18000元借款及利息。王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1205号民事裁定,指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商民再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07)商民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温XX于2009年12月23日申请睢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睢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多次打电话通知王某某履行该判决,王某某以在北京给儿子看病为由,拒不到睢县人民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期间,王某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豫法立民再申字第0003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王某某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2011年7月30日,睢县人民法院通知王某某到睢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局工作人员杨XX、王某某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王某某以民事判决错误,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拒绝接收执行通知书。为化解矛盾,睢县人民法院多次电话通知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并分别于2014年7月17日、10月13日两次在睢县人民法院给其做工作,让其履行判决,王某某均以判决错误为由,拒不履行。另查明,王某某在被执行期间,多次乘飞机去香港、澳门、美国、俄罗斯等地。案发后,王某某的儿子王X已将执行款交付睢县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与温XX欠款纠纷案件一审在睢县法院审理,二审在商丘市中级法院,再审也是在商丘中院,后来我不服,申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我现在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了,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立案。判决结果是让我向温XX偿还18000元。因温XX和王成德合伙作假证明,我对法院判决不服,所以我不履行判决。睢县法院执行局通知我,我没有钱,没有能力履行。2013年3月份我去俄罗斯莫斯科了,在那住了3天;6月份去美国加州了,在美国呆2-3天。去美国和俄罗斯一共花了10000元左右。我是以旅游的名义去的,顺便考察一些商业项目。另外我还去过香港和澳门,我游玩去了,外出的费用全部是借亲戚和朋友的。

我迁到商丘居住之前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1965年12月3日,迁到商丘之后,用的是现在的身份证,原来的身份证号我忘记了。民事判决用的是在睢县居住的身份证,1965年12月3日出生的身份证和1966年1月3日出生的身份证都是我本人,曾用名叫王X,现在叫王某某。

2.证人杨XX(睢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证言。我院于2009年12月20日收到温XX的执行申请书后,于2009年12月23立案,立案后,我便与王X联系,王X称他在北京给儿子看病不能回来,后又多次与其联系,王X均以给儿子看病为由,一直没有到案。2011年7月30日王X来到我院,我和王某某把执行通知书向王X宣读后送达,但王X拒绝签收。然后我们对王X进行了问话,问他对法院的判决何时履行,王X称其对判决不服,要向省高院申诉,还说现在没有能力偿还,也不存在欠温XX18000元,这18000元应让王成德偿还。问话结束后,王X称要去北京给孩子看病,就让他回去了。后来,由于王X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又不到案,该案执行无法进行,申请执行人温XX意见很大。我们到公安机关调取王X活动情况,发现王X真实姓名叫王某某,住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262号2号楼2单元7号。并于2014年7月8日在商丘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查到王X多次出境记录。然后我们联系王X让他来我院说明情况,王X于2014年7月17日来睢县法院,我们再次敦促其尽快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X说没有偿还能力,判决没有事实根据。我们问王X有没有高消费行为,王X说:坐飞机去过内蒙、俄罗斯、美国、香港。我们问他外出的钱谁拿的,王X说是给别人办事,给谁办事谁拿钱。2014年10月13日我们再次联系王X到睢县人民法院接受问话,问他你说没有偿还能力,怎么又去美国、俄罗斯、香港?王X说他是2013年3月份自己以旅游的方式出国玩去了。我们问他外出花费多少钱,王X说在俄罗斯花了五、六千元,美国花了一万多元。而且去香港、澳门二、三次,说是心情烦,去外面散心去了。我们又问如何偿还温XX的欠款,王X说不欠温XX的钱,温XX还欠他钱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