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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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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7号 罪犯李世军,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7)舞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7号

罪犯李世军,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7)舞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世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至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漯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世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至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08年6月26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4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03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世军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至2007年1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在舞阳县等地盗窃三轮车、电脑等14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6038.5元。该犯具有立功表现。

罪犯李世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记功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本次减刑间隔期内,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世军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世军减去刑期一年零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