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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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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望远、卞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望远(绰号李老大),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新乡市卫滨区鑫鑫动漫城店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望远(绰号李老大),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新乡市卫滨区鑫鑫动漫城店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原献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卞某甲(曾用名卞正军),市民,住河南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云飞,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又名小银),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新乡市卫滨区鑫鑫动漫城带班经理。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符某某,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新乡市卫滨区鑫鑫动漫城带班经理。曾因在新乡市卫滨区鑫鑫动漫城利用赌博机为赌博提供条件,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被辉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薛伟华),市民,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新乡市卫滨区鑫鑫动漫城带班经理。曾因犯抢劫罪,于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八日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3年6月11日被假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新乡市卫滨区鑫鑫动漫城带班经理。曾因犯抢劫罪,于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被安徽省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在新乡市卫滨区鑫鑫动漫城利用赌博机为赌博提供条件,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被辉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2014年3月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卞某乙,农民,住河南省原阳县。新乡市卫滨区鑫鑫动漫城带班经理。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7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安阳东站派出所干警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2014年3月1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艳鹏,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望远、卞某甲、胡某某、符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卞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辉出庭支持公诉。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原献伟、葛云飞、李艳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0日19时许,辉县市公安局对位于新乡市卫滨区东方商业文化步行街东段的“鑫鑫动漫城”进行查处,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苹果机、狮子机、捕鱼机、扑克机等赌博机52台,同时可供150人参与赌博,当场查获赌资22万元并抓获参赌人员43人。在李望远的住处查获动漫城2013年8、9月份的费用汇总表和人员工资表,显示2013年8月份盈利1239912元,2013年9月份盈利2923164.8元。经调查,被告人李望远作为店长负责鑫鑫动漫城的经营管理,被告人卞某甲负责为动漫城处理协调纠纷、罚款等外围事务,被告人符某某、胡某某负责动漫城的日常管理运作,被告人薛某某、吴某某、卞某乙协助管理动漫城的运作及运作期间赌资的保管。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望远、卞某甲、胡某某、符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卞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望远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卞某甲、胡某某、符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卞某乙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望远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供认犯罪,但辩称赌博机的数量不是52台、而是40多台,在其住处查获的费用汇总表和工资表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被告人卞某甲、胡某某、符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卞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供认犯罪。被告人李望远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望远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辩称:1、2013年12月20日当天鑫鑫动漫城被查获的赌博机是47台、并非52台,同时可供110人参赌,并非150人;2、在被告人李望远住处查获的费用汇总表内容不一定真实;3、被告人李望远不是动漫城的开办者、出资者或者股东,其行为不属于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4、被告人李望远系领取固定工资的受雇人员,且担任店长的时间不长,店长的职权较低,并未获得非法利润,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判处缓刑。被告人卞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卞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行为不属于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积极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卞某甲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卞某乙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卞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不属于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卞某乙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新乡市卫滨区鑫禄动漫娱乐城(招牌显示为鑫鑫动漫城)的法定代表人是闫红忠,经营电子游戏、娱乐、服务。被告人李望远是该动漫城聘任的店长,负责鑫鑫动漫城的经营管理。被告人卞某甲负责为动漫城处理协调纠纷、罚款等外围事务。被告人符某某、胡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卞某乙系鑫鑫动漫城聘任的带班经理,负责管理鑫鑫动漫城的游导、卫生、值班期间赌资的保管,保障赌场的正常运营。2013年12月20日19时许,辉县市公安局对位于新乡市卫滨区东方商业文化步行街东段的“鑫鑫动漫城”进行查处,在其经营场所内当场扣押赌博类游戏机52台,其中可供一人进行赌博的游戏机38台,可供8人进行赌博的游戏机14台(应认定台数为112台),同时可供150人进行赌博。并且当场查获赌资22万元,抓获参赌人员43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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