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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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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贺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2015)辉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贺,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因犯受贿罪,于2000年11月16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

(2015)辉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贺,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因犯受贿罪,于2000年11月16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贺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新中刑一指字第1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于2015年1月27日指定辉县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锁成、代理检察员王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8日21时许,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接110指令到原阳县师寨镇张洼村张某1(已起诉)家处理聚众赌博警情,民警孟某某、段某某、杨某某、李某、周某某驾驶豫G5115警、豫G3177警两辆警车到达张某1家门口后,进到张某1家地下室查看情况时,被被告人张贺伙同张某1、张某2(已起诉)、张某3(已起诉)、张某4(已起诉)、杨某1(已起诉)、张某4(已起诉)、谷某(已起诉)、张某5(另案处理)、张某6(另案处理)、张某7(另案处理)、张某8(另案处理)、张某9(另案处理)、张某10(另案处理)、张某11(另案处理)等人拦堵到地下室内,张某2在地下室墙边捡起一把斧子威胁民警孟某某,张某2、张某4、张某12(已起诉)等人对民警辱骂、威胁民警不让民警走出地下室,并称不说出举报人就别想走,张某4伙同张某18(已起诉)看守张某1家大门,杨某1、张某13(已起诉)等人负责看管民警,张某3和张某2、张某12、谷某、张某6等人用菜刀、木棍、砖头等物品将停放在张某1家门口的两辆警车砸毁,并将警车推翻。2014年2月9日凌晨2时许,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民警被闻讯赶到的原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解救。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孟某某、段某某、杨某某、李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程某某、娄某某、张某14、卢某、张某15、张某16、杨某2、张某17、侯某某、张某2、张某12、张某4、谷某、张某1、杨某1、张某6、张某5、张某3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110接警处登记表、检查证、车辆修理发票、退款条、领到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21时许,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接110指令到原阳县师寨镇张洼村张某1(已起诉)家处理聚众赌博警情,民警孟某某、段某某、杨某某、李某、周某某驾驶豫G5115警、豫G3177警两辆警车到达张某1家后,进到张某1家地下室查看情况时,被告人张贺伙同张某1、张某2(已起诉)、张某3(已起诉)、张某4(已起诉)、杨某1(已起诉)、张某4(已起诉)、谷某(已起诉)、张某5(另案处理)、张某6(另案处理)、张某7(另案处理)、张某8(另案处理)、张某9(另案处理)、张某10(另案处理)、张某11(另案处理)等人将民警拦堵到地下室内,被告人张某2在地下室墙边捡起一把斧子威胁民警孟某某,被告人张某2、张某4、张某12(已起诉)等人对民警辱骂、威胁民警不让民警走出地下室,并称不说出举报人别想走,张某4伙同张某18(已起诉)看守张某1家大门,杨某1、张某13(已起诉)等人负责看管民警,张某3和张某2、张某12、谷某、张某6等人用菜刀、木棍、砖头等物品将停放在张某1家门口的两辆警车砸毁,并将警车推翻。2014年2月9日凌晨2时许,原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到场后将被围堵民警解救。被砸两辆警车损失为11268元。

2014年4月20日到2014年5月7日期间,张某4、张某12、谷某陆续赔偿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贺的个人身份信息

2、抓获证明

证明2014年10月21日12时许,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在新乡市107国道与南干道交叉口向北第二红绿灯向东100米处将张贺抓获。

3、原阳县公安局检查证

证明原阳县公安局派民警孟某某、段某某、李某、周某某等人去张某1家地下室进行检查。

4、张某1通话记录。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9点45分到22点期间,被告人张贺和张某1通了五次电话。

5、退款条、领到条

证明张某4于2014年5月7日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谷某2014年4月20日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张某12于2014年4月22日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侯某某于2014年5月11日领走车辆损失赔偿款20000元。

6、110接警处登记表

证明2014年2月8日20时40分,110接警张某1家里有人赌博。

7、警车修理发票及清单

证明豫G5115、豫G3117警车修理费用为20195元。

8、刑事判决书(活页)

证明被告人张贺因犯受贿罪,于2000年11月16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5日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案件发生后在现场张某1家及被砸警车进行勘查并拍照的情况。

(三)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原价证鉴(2014)20号

证明被砸的豫G5119、豫G3117警车损失价值为11268元。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2证言

证明2014年2月9日晚上,其和张某1、张某6、张某3、谷某等人把师寨派出所民警堵到地下室,大约有三、四个小时,其辱骂民警,并拿斧头吓唬派出所民警。

2、证人张某12证言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其和谷某、张某6用钥匙捣警车气门芯,并和谷某、张某6还有两、三个人将警车掀翻。其到地下室后对民警说:“谁举报的赌博,把举报人找出来,不找出来不中,你们也看到他家啥情况了,是哪个徒孙装孬了。”

3、证人谷某证言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其和张某19、张某3到张某1家地下室,看到张某2、张贺、张某4、张某11、张某6、张某7、张某5等人围着派出所的四、五个民警,张某2、张贺都在吵闹,其给张某16打电话让他过来。从地下室出来后和张某6、张某3、张某7、张某5、张某4、张某20、张某9等人到西面的长安之星面包车跟前,其用身上的钥匙把面包车左前轮的气放了。后来又和张某2抱个棍把东风警车的警灯砸毁了,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朝警车的左侧玻璃上砸了一下的事实。

4、证人张某4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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