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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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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刑初字第3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强,曾用名张和强,原辉县市畜牧局百泉动物防疫检验中心站站长,住辉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刑初字第3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强,曾用名张和强,原辉县市畜牧局百泉动物防疫检验中心站站长,住辉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9月份,被告人张强利用担任辉县市畜牧局百泉畜牧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以张某的名义申报国家能繁母猪213头。2012年5月份张强将补贴款21300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债务。

2012年9月份,被告人张强利用担任辉县市畜牧局百泉畜牧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以张某的名义申报国家能繁母猪197头。2013年10月份张强将该补贴款17730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债务。

2、2013年10、11月份,被告人张强利用担任辉县市畜牧局百泉畜牧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将国家下拔给其辖区内养殖户李某的能繁母猪补贴款63000元私自取出,用于偿还债务。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予数罪并罚,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是在张某知情的情况下申报了张某的能繁母猪补贴款,补贴款拨付下来后,为偿还债务挪用了该补贴款,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强于2010年4月份担任辉县市畜牧局百泉动物防疫检验中心站站长。2011年9月份至2013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强利用其担任辉县市畜牧局百泉动物防疫检验中心站站长的职务便利,采取骗取手段,贪污公款39030元,挪用公款6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贪污罪

1、2011年9月份,被告人张强假冒张某的名义申报国家能繁母猪213头,领取补贴款21300元。2012年5月8日、5月29日,被告人张强以张某的名义将补贴款21300元分两次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辉县市百泉镇支行取出,用于偿还债务。

2、2012年9月份,被告人张强假冒张某的名义申报国家能繁母猪197头,领取补贴款17730元。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强以张某的名义将补贴款17730元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辉县市百泉镇支行取出,用于偿还债务。

二、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张强利用担任辉县市畜牧局百泉动物防疫检验中心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将国家下拔给其辖区内养殖户李某的能繁母猪补贴款63000元,于2013年10月29日、30日以李某的名义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辉县市城北街支行私自取出,用于偿还债务。

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张强主动到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4年7月3日,辉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暂扣了张强违纪款1181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1、辉县市公安局百泉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

告人张强出生于1971年9月13日;2、中共辉县市委组织部文件,证实被告人张强的任职情况;3、中共辉县市畜牧局委员会文件,证实被告人张强已被免去辉县市畜牧局百泉动物防疫检验中心站站长职务;4、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实辉县市畜牧局的机构设置情况;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街支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证实被告人张强张某、李某的名义将二人的能繁母猪补贴款取走的事实;6、辉县市畜牧局记账凭、发放表,辉县市财政局资金支付凭证,证实2012年度能繁母猪补贴款的发放情况;7、借据,证实被告人张强之兄张勇借款以及张强为其担保的情况;8、辉县市纪检监察机关暂扣款物单据,证实2014年7月3日,辉县市纪检监察机关暂扣张强违纪款118140元;9、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证明,证实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张强主动到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投案的事实。

(二)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薛某证言,证实辉县市畜牧局的畜牧科负责能繁母猪补贴款的发放,养殖户的存折由各乡镇的畜牧站站长统一领取;2、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辉县市畜牧局畜牧科负责能繁母猪补贴款的发放,根据养殖户的信息办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国家发放的补贴款打到养殖户的存折上后,通知各乡镇的畜牧站站长统一领取养殖户的存折,并进行发放;3、证人李某证言,2012年其家养殖场审报了能繁母猪补贴项目,百泉防疫检验中心站也曾组织有关人员到其家核实过能繁母猪数量,并让其在调查表上签字,但至今2012年的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也没有给其发放。2013年10月份,其给百泉防疫检验中心站站长张强打过好几次电话,询问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何时发放,张强在电话中一直搪塞,称2012年的能繁母猪补贴资金还没有发放的事实;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知道有能繁母猪补贴这项政策,但在2010年左右这项补贴曾停止发放,2013年8月份其才知道这项补贴政策又恢复了。2011年5、6月份时,百泉畜牧站站长张强曾给其打过电话,问其公司养了多少头能繁母猪,其说200余头,他也没说什么就挂了电话。2013年8月份,其得知2011年、2012年国家还有能繁母猪补贴政策,并且其他养殖户已领取了2012年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存折后,就到百泉畜牧站找是否有其家的补贴存折,但没有找到,后张强告诉他已将其养殖场2011年、2012年国家发放的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取走自己用了。在2013年10月份之前,张强从未对其说过其所经营的辉县市五里沟聚江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享受有能繁母猪补贴政策,也从未对其说过他将其公司享受的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取走,用于他自己开支了;5、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其借给张勇32000元,后担保人张强将钱还给他了;6、证人赵某丙证言证实其借给张勇70000元,后担保人张强将钱还给他了。

(四)被告人张强供述,证实2011年9月,辉县市申报2011年度能繁母猪财政补贴,其就打电话问百泉镇五里沟村养殖户张某有多少头母猪,但未对其讲明是申报财政补贴用。后其以张某的名义申报了财政补助。2012年5月,2011年度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拨付下来后,由于其哥张勇欠的外债太多,其作为担保人为了还债,将张某的补贴资金取走。2013年10月,张某来要他养殖场的能繁母猪补贴款时,其才告知张某说2011年的补贴资金已被其取走并还债了。2013年10月,市财政局将2012年的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拨付下来,债主逼的太急,其为了还债,于2013年10月、11月分别将张某的能繁母猪补贴款17730元、李某的能繁母猪补贴款63000元,以他们的名义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补贴款取走,用于还帐。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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