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年卫,男,汉族。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柳矿生,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年卫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年卫及其辩护人柳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黄年卫担任洛阳市格雷特饲料有限公司业务员,利用其负责公司在三门峡灵宝饲料销售市场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客户李某某货款113892元、刘某某货款85100元、王某某货款8300元、常某某货款4750元、雒某某货款31375元、张某某货款10000元,共计253417元占为己有,用于赌博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年卫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黄年卫辩称其在客户还货款后未及时交到公司,并没有想要占为己有。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年卫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只是暂时挪用单位的资金,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事后归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黄年卫系初犯,到案后坦白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黄年卫担任洛阳市格雷特饲料有限公司业务员,利用其负责公司在三门峡灵宝饲料销售市场的职务便利,在将公司客户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常某某、雒某某、张某某的货款共计253417元收回后未告知公司,并将所收货款用于玩赌博游戏机及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年卫的供述,供认了其在担任洛阳市格雷特饲料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三门峡销售市场的便利,将客户的25万余元货款占为己有并用于赌博挥霍的事实。 2、被害人洛阳市格雷特饲料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实了该公司三门峡销售市场的经销商将货款交付给被告人黄年卫后,被告人黄年卫未交至公司、自己占用的事实。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银行卡账单流水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年卫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年卫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年卫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年卫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康 理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