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玉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玉卿。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玉卿。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卿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赵玉卿在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盛德美超市一楼,将被害人陈立放在上衣左边口袋内的一部白面金色底壳苹果6手机盗走,被超市保安发现并抓获。经涧西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为人民币484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玉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玉卿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检查,被害人陈立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姜某某、林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手机照片,抓获经过,(2013)老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赵玉卿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玉卿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赵玉卿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玉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理

审 判 员  贺春辉

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