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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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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军、张银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建军,男。2013年10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建军,男。2013年10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俊锋、翟文选,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银虎,男。199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6年8月1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3月29日。2014年7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监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建军、张银虎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智、何明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建军及其辩护人王俊锋、翟文选,被告人张银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罗建军伙同张银虎、董建辰(在逃)、符宏(在逃)四人预谋,由张银虎驾驶一辆银灰色车牌号为陕AA619X的长安福特轿车,四人窜至洛阳市涧西区长安路建设路口一拖展览馆楼后,利用一张错版五角人民币,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四人分工明确,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且让被害人相信错版人民币比较值钱,该四人利用其方法骗取被害人人民币五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建军、张银虎分工协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罗建军、张银虎系累犯,二人作案后潜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罗建军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解根本未参与该次诈骗犯罪。

其辩护人辩称,1、被害人张某某的指认不可信,被告人张银虎没有亲身经历诈骗过程,仅是推断,监控录像中图像模糊,不能辨认出就是罗建军,本案证据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不能证实被告人罗建军参与了犯罪。2、被告人罗建军不符合累犯的规定。

被告人张银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罗建军、张银虎与董建辰(在逃)、符宏(在逃)四人经预谋,由张银虎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福特轿车,分别接上罗建军、董建辰、符宏,四人窜至洛阳市涧西区长安路建设路口一拖展览馆楼附近,发现本案被害人张某某后,罗建军扮演出售错版五角人民币的角色,符宏扮演购买错版人民币的角色,董建辰以与被害人合伙低价从罗建军处购买错版人民币,高价转卖给符宏为由,从被害人处骗取50000元,得手后由张银虎开车接应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张银虎于2014年10月20日向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投案。

庭审后,被告人张银虎主动向张某某退赔赃款5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对张银虎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张银虎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罗建军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2年12月初,罗建军、张银虎、董建辰、符宏四人采用与本案同样的手段实施诈骗,被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处理,该被告人的供述否认参与了本案的诈骗行为。

2、被告人张银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2年12月初,张银虎开始给董建辰开车,董建辰的车上有一张错版的五角面值人民币,开车出去见到一些老年人,董建辰就会拿着错版人民币去找老年人,如果得手了会分给张银虎好处费。2012年12月20日前后的一天上午8时许,张银虎开着董建辰的福特汽车接上了董建辰、罗建军、符宏,后将车开到洛阳市涧西区拖厂大门口南的一条路上,看到一个70多岁的老人,董建辰、罗建军、符宏便下车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张银虎按事先的约定分别接上符宏、罗建军、董建辰后,逃离现场。后董建辰给了张银虎一千元。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20日上午9时10分许,张某某在涧西区一拖展览馆西门口锻炼身体,这时有一名穿着很讲究像老板的人从后面拍张某某的肩膀,说自己是承包工地的,想找个人看仓库。这时过来一个年轻人说自己是搞钱币收藏的,还把皮夹子打开,里面有一张银行印错的五角钱错版人民币。那个老板看到后,问年轻人怎么卖,年轻人说要20万元,那名老板只给3万元。老板让张某某帮着说和一下,并说20万以内他就要,让张某某尽量压低一点。经张某某说和后,约定价格为15万元。张某某就和两个人沿着一拖展览馆向南走了。途中年轻人拉住一个过路的人,让那个过路的人看看自己的错版五角钱值多少钱。那名过路的人看了以后说最起码值50万元。年轻人便说不卖了,老板抓住年轻人说不能反悔,并让过路人和张某某给说和一下,称给二人各5000元的好处费。张某某和过路上追上年轻人,经说和后,年轻人同意以16万元的价格将错版人民币卖给老板。过路人在和张某某回去找老板的路上说,其与张某某先将错版人民币买下,等见到老板就说年轻人最少要27万元,从中获取差价。后张某某回家拿了存折,取了五万元将钱交给过路人,过路人称还差三万元,让张某某找老板拿钱,张某某回到原来的地方没有见到老板,再回头发现过路的人也不见了,便报了警。

4、银行取款凭条证明,2012年12月20日,张某某从银行取款50387.5元。

5、张某某辨认笔录证明,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其辨认出罗建军是在案发当天拿着错版人民币要卖的年轻人,符宏是自称老板要买错版人民币的人,董建辰是做中间人在买家和卖家之间传话并收取张某某钱的人。

6、张银虎的辨认笔录证明,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其辨认出案发当天接罗建军、符宏、董建辰的地点,案发时发现被害人的地点,犯罪结束后接应罗建军、董建辰的地点,并从监控中辨认出同案犯罗建军、董建辰。

7、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相关照片,视频截图,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足以证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军、张银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建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银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银虎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张银虎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主动退赔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张银虎从犯、自首、退赔等情节,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罗建军不构成累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罗建军及其辩护人认为罗建军未参与本案犯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银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本案未追回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映晖

审 判 员  何恒飞

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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