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郭某甲、段某某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农民,住辉县,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郭某甲,农民,住辉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被辉县市人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农民,住辉县,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某甲,农民,住辉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农民,住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乙,曾用名郭瑞敏,农民,住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某某、郭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被告人郭某甲、段某某、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孟庄镇西夏峰村十字路口将与自己因信用卡纠纷的高某开的面包车拦下后,从车上拽高某时和高某发生纠纷,被告人段某某、郭某乙等人赶到后,郭某甲用拳头捣高某,段某某用砖头、皮带朝高某头部、身上乱打,郭某乙乱跺高某,致使高某头部左顶部、右顶部、右颞顶部,左眼睑外眦部处受伤,高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段某某、郭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甲、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要求被告人郭某甲、段某某、郭某乙赔偿经济损失三万元。

被告人郭某甲、段某某、郭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供认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高某因信用卡问题产生纠纷。2014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孟庄镇西夏峰村十字路口将被害人高某开的面包车拦下后,从车上拽高某时和高某发生纠纷,被告人段某某、郭某乙等人赶到后,郭某甲用拳头捣高某,段某某用砖头、皮带朝高某头部、身上乱打,郭某乙乱跺高某,致使高某头部左顶部、右顶部、右颞顶部,左眼睑外眦部处受伤,高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高某受伤后,于2014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24日到辉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经济损失为6445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甲、段某某、郭某乙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44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辉县市公安局孟庄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2、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辉县市看守所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情况;3、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费票据一张、出院证、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的伤情及经济损失情况;4、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资料光盘1张,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5、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辉)公(法医)鉴(损伤)字(2014)4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高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5、王某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从视频截图中辨认出,穿白色长袖上衣男子为郭某甲,郭某甲伸手拉拽的男子为高某;穿灰色长袖男子为郭某乙;2号照片中穿白色T恤打人男子为郭某乙;6、高某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从视频截图中辨认出,穿白色长袖上衣男子为郭某甲,穿灰色长袖男子和郭某甲在垃圾堆处持砖头将其头部砸伤;7、郭某乙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从视频截图中辨认出,穿白色长袖上衣男子为郭某甲;穿白色体恤跺人男子为其本人;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的现场情况;9、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0日中午,其同学高某在孟庄镇西夏峰村十字被人打了,就打电话报警了;10、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0日下午三点多钟,郭某甲等人在本村十字附近打一个年轻人,段某某拿砖头朝那个年轻人头部砸了几下,他们几个人又往西边方向来,到路南一房屋后,段某某拿个砖头要砸,被郭某甲拦住了。后来他们几个人往北边广场上麻架,可能是段某某拿皮带往那名年轻人身上抽了,有人报警后就都走了;11、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2014年3、4月份,因为一张信用卡的事和郭某甲发生了纠纷,郭某甲还找其要过一万元钱。2014年10月10日中午,其在西夏峰村十字碰到郭某甲,郭某甲用一辆黑色轿车将其逼停后,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郭某甲将其拽下车,还是说信用卡的事,郭某甲搧其一巴掌,其也还了郭某甲一巴掌,郭某甲就拿砖头朝其头部砸了几下,将其头部砸烂,他们几个人还对其拳打脚踢,后来他们把其驾驶的车弄走离开现场,王某赶到后报了警,郭某甲等人把车也开到了派出所;12、被告人郭某甲供述,证实事发前两个月因为信用卡的事和高某发生了纠纷。2014年10月10日下午,其在本村十字看到高某,就驾驶段某某的车把高某的面包车逼停后,让他来派出所说信用卡的事,段某某也在十字那,看到这种情况也过去了,其让高某下车,高不下车,高抽出皮带去打其的时候,抽到段某某脸上了,段某某就和高某打起来了,其也用砖头砸高某了,后来其让郭某乙和其一起把高某的车开到孟庄派出所了;13、被告人段某某供述,证实事发当天下午两点多,其在本村十字处碰到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后看见有个面包车走过十字往东一点,郭某甲和郭某乙几个人驾驶其的轿车去拦那辆面包车,到跟后其和郭某甲将高村那个年轻人拽下车,高村那个人搧其一巴掌,其也还了那人一巴掌,其就用拳头捣了那人脸部几下,后来他们几个人又将其拽往路南一点的地方,其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朝那人头部砸了几下,被郭某甲拦住后其就回家了。郭某甲、郭某乙也都参与打了,没看清怎么打;14、被告人郭某乙供述,证实听说郭某甲和高村一个年轻人因为信用卡的事发生过纠纷。事发当天下午,其和郭某甲等人在本村十字那说话,有一辆面包车路过十字往东走了,郭某甲说开车的就是高村的那个人了,然后其和郭某甲、段某某等人就去拦,拦住后郭某甲让那个年轻人下车,那人不下车,后来就打起来了,段某某拿砖头将那人的头部砸烂了,还用皮带抽那人,郭某甲怎么打的不知道,其用脚跺了那人几脚,后来和郭某甲一起将车开到了派出所。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