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犯玩忽职守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少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出生于1965年4月17日,汉族,高中毕业,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4年7月29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少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出生于1965年4月17日,汉族,高中毕业,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4年7月29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同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南富初,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南富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身为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一中队主要负责工作人员,不履行土地监察职责,致使吴某某(另案处理)在周口市川汇区大闸路与滨河路交叉口西侧原纺织路办事处国有划拨土地上建住宅楼一栋,给国家造成了1959420元的损失。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及另案被告人吴某乙、吴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叶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国土执法卷宗等;(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据此认定张某犯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涉案土地的价格应以2009年的土地价格计算;2.周口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对纺织路办事处进行了行政处罚,且张某2009年初受伤痊愈后已调至其他区域工作,该案的法律后果不应完全由张某承担。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署名陈涛的证明和署名张某某、张某乙的证明各1份;周口市人民政府文件复印件4份、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复印件1份、土地违法案件处罚卷宗复印件13页。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张某在时任周口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陈涛口头安排其临时负责一中队区域内土地巡查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土地监察职责,致使吴某某出资在原周口市川汇区纺织路办事处位于该区大闸路与滨河路交叉口西侧国有划拨土地上建造住宅楼的行为未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2009年夏,该住宅楼主体完工。2014年6月25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对该住宅楼占地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4月24日。经周口市大地地价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住宅楼占地面积1356平方米,评估地价为1959420元。

另查明,2009年6月,周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在巡查中发现该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遂于2009年6月22日呈请有关领导立案查处,并于2009年7月10日向川汇区纺织路办事处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通知书,10月21日以非法占用土地为由对纺织路办事处做出周土罚(2009)0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2403平方米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48060元整。该决定书于2009年10月22日向纺织路办事处送达。2013年6月3日,周口市国土资源局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由侦查机关提取的周口市国用(2004)第1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显示了涉案土地的坐落位置、地号、用途、使用类型、使用面积。证实该宗土地属划拨用地。

2.由侦查机关提取的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豫国土资办发(2008)47号)复印件,规定了国土执法监察巡查人员的主要职责。证实巡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3.由侦查人员提取自周口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的处罚卷宗复印件,显示了周口市国土部门于2009年6月发现纺织路办事处建住宅楼后进行行政执法、申请法院执行,后又撤销周土罚(2009)0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

4.周口大地(2014)[估]字第079号土地估价报告,显示了受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周口市大地地价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了评估,估价期日为2014年4月24日,评估结果为住宅楼占地1356平方米,评估住宅地价为1959420元。

5.时任周口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一中队(以下简称一中队)执法监察员的叶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一中队工作期间中队长是张某,周口市大闸路与滨河路交叉口西侧属于一中队辖区。另证实2009年6月,其和韩某某在辖区正常巡查时发现了该住宅楼工程,当时主体工程基本完工。经调查,建设单位没有提供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经讨论,认定为非法占地,然后进行立案查处,最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6.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其在一中队工作期间一中队中队长是叶某某,队员有其和袁某某、王某。另证实2009年中队长叶某某带领其与袁某某去纺织路办事处住宅楼工地查处了两次。第一次到地方,经询问负责人不在工地,就回去了。第二次去,其听叶某某说在工地上见到了办事处的负责人,但该负责人未提供手续。

7.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其刚到一中队工作时,中队长是张某,后来是叶某某,队员有其和韩某某、王某。另证实2009年6月份其参与了对纺织路办事处住宅楼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共去了两次,当时参与巡查、查处的还有中队长叶某某、韩某某、王某。第一次去未见到工程负责人,第二次去找到负责建房的人指了界,进行了现场勘查。勘查以后的事其就不知道了。

8.时任纺织路办事处副主任、另案被告人的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住宅楼在建的过程中多个部门去查处过。其供述称,在建住宅楼的过程中,周口市规划局执法大队和周口市住建局执法大队分别去过两次,表示建住宅楼手续不齐全是违法的,通知停建,交罚款,让办事处打报告变更手续。交了罚款之后,办事处也申请了变更手续,他们就不管了。周口市土地管理部门也去查处过。

9.住宅楼出资人、另案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周口市国土局监察大队对纺织路办事处建无用地手续建住宅楼下过处罚手续,具体是否交钱其记不清了。另证实规划局、房管局也去查处过。

10.住宅楼工地负责人、另案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纺织路办事处住宅楼是2008年上半年开始建,2009年夏天建好,在建这栋住宅楼过程中,城建部门、规划部门都去过,有的部门去也没有说是哪的,一到工地就让工程停工,其就和吴某某联系,具体如何协商的其不清楚。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