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丁泽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少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泽俊,男,出生于1964年8月15日,汉族,中专毕业,系太康县清集镇政府城建所所长,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3月3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少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泽俊,男,出生于1964年8月15日,汉族,中专毕业,系太康县清集镇政府城建所所长,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3月3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4月14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4月15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翔,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广俊,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某,女,出生于1963年8月8日,汉族,高中毕业,系太康县清集镇邓于台行政村支部书记,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3月3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出生于1966年3月8日,汉族,初中毕业,系太康县清集镇常合营行政村支部书记。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泽俊、秦某某、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珍、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泽俊及其辩护人王翔、李广俊,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底,被告人丁某某安排秦某某向其行政村2012年申请危房改造的五户村民每户索要现金2000元,并承诺将要来的钱与秦某某私分。后秦秀梅向本行政村申请危房改造的朱某某、赵某某等五户村民每户索要现金1900元,共计9500元。秦某某将要来的95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秦某某家属退赃款9500元。

(2)2013年春季,被告人丁泽俊安排秦某某向其行政村2013年申请危房改造的每户要现金2000元,并承诺将要来的钱与秦某某私分,后秦秀梅向本行政村朱某乙、李某等15户村民要现金共计30000元,秦某某将其中的10000元交给了丁泽俊,剩余的20000元用于其家庭开支。案发后,秦某某家属退赃款20000元。

(3)2012年底,被告人丁泽俊安排陈某某向其行政村的四户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每户索要现金2000元的协调费,并承诺钱收后分给陈某某好处费。后陈某某向本行政村王某甲、王某乙等四户村民每户索要现金1900元,共计7600元,陈某某将其中的3000元给了丁泽俊,剩余的4600元用于自己家庭支出。案发后,陈某某家属退赃款4600元,丁泽俊家属退赃款3000元。

(4)2012年底,清集镇苇元行政村支部书记赵某某代其行政村张某某申请了危房改造并进行了整修,按照有关规定将补贴款19000元打到了赵政伟的账户上。补贴款下发后,丁泽俊以危房改造多给赵某某打钱了为由向赵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案发后,丁泽俊家属退赃款5000元。

(5)2012年夏季,被告人丁泽俊向申请危房改造的太康县清集镇常合营行政村村民田某某索要现金3000元。

(6)2102年底,被告人丁泽俊去安排王某某(另案处理)向清集镇衣东行政村2012年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每户要现金2000元,并承诺将要来的钱与王永申平分。后王某某向本行政村村民王某乙要现金5000元,向王某丙要现金2000元,后王某某将要来的7000元钱交给了丁泽俊。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丁泽俊、秦某某、陈某某及另案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赵某某、田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证明、银行查询记录等;(4)视听资料。据此认定丁泽俊、秦某某、陈某某犯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泽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有异议,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对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丁泽俊收受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某五人现金,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建议法庭不予采纳。2.丁泽俊构不成共同犯罪。

辩护人当庭申请播放了秦某某的电话录音;提交了太康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出具的2012年、2013年清集乡邓于台行政村危房改造户名单;提交了苇元行政村欠条一份、常合营行政村2007年欠丁泽俊垫支款及2005年元月欠丁泽俊垫支款的欠条、证明各一份。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其辩称,其将收取危房改造户的7600元钱全部交给了丁泽俊。

经审理查明:

2012年底,被告人丁泽俊安排时任清集镇邓于台行政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秦某某向其行政村2012年申请危房改造的村民每户索要现金2000元,并承诺将要来的钱与秦某某私分。2013年春节后,秦某某向本行政村朱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等五户申请危房改造的村民每户索要现金1900元,共计9500元,并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家庭支出。案发后,秦某某家人代为退赃9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朱某某、赵某某证言,均证实其家2012年申请危房改造后交给秦某某1900元钱,秦某某说是乡里叫交的。钱是危房改造补贴款打到折子上后其取出交给的秦某某。

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之妻)证言,证实其家2012年申请危房改造后交给秦某某1900元钱。钱是其丈夫陈某某交给秦某某的。

3.证人王某丙(王某某之子)证言,证实其父王某某2012年申请危房改造后交给秦某某1900元钱,秦某某说是乡里叫交的。钱是危房改造补贴款打到折子上后其取出交给的秦某某。另证实其二弟王某乙家2012年进行危房改造也交给了秦秀梅1900元。

4.由侦查机关提取的户名为朱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集信用社的交易明细,显示上述各农户2013年2月3日均无折存现4900元。

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春季,其行政村将分得一个危房改造指标给了赵某某。几天后,其在镇政府开完会后,与常合营支书陈某某在镇政府院内问丁泽俊能否增加危房改造指标,丁泽俊说可以增加,得拿俩钱。后其行政村又增加了朱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乙、杨某某、李某某、史某某七个指标。2012年农历腊月27,其接到丁泽俊电话通知,让其去领折子。其在丁泽俊的办公室听丁泽俊说,让每户给他拿来2000元,到时候也给其分点,其同意了。李某某的丈夫原来当过村干部,丁泽俊安排其不要收她的钱了。其说杨某某是其表姐,丁泽俊也说不要她的了。史某某不是其行政村的人,存折没经其手,其也没有收他的钱。其分别向赵某某、王某某、王某乙、朱某某、陈某某等五户各收取了1900元,共计9500元。2013年农历三月初三,其因孙子淹死,将此钱给了大儿媳李某某。另供述,杨某某与陈某某是一家人,他家申请了两所房子的危房改造,因杨某某是其表姐,其就收取了一所房子的钱。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