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峻岐,女。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9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监视居住。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峻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酒松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峻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刘峻岐在洛阳市涧西区“西雅图大酒店”三楼电梯间将一包毒品以100元价格卖给谢雨佳,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重0.28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峻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刘峻岐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照片,视听资料及截图,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峻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峻岐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峻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理 审 判 员 何恒飞 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