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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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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1718号 原告李x,女,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 被告张x,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1718号

原告李x,女,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

被告张x,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x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云琴负担。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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