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497号 原告麦x,女,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郸城县汲冢镇史庄行政村史庄村0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x诉被告李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麦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麦x负担。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