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原告麦x诉被告李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497号 原告麦x,女,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郸城县汲冢镇史庄行政村史庄村001号。 被告李刘x,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x诉被告李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497号

原告麦x,女,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郸城县汲冢镇史庄行政村史庄村001号。

被告李刘x,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x诉被告李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麦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麦x负担。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