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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福诉被告张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1574号 原告王成福,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瑞,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福诉被告张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1574号

原告王成福,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瑞,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福诉被告张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福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成福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王成福负担。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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