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第1503号 原告贾x,女,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鲁杨勇,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x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x负担。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