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阮x诉被告丁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民初字第2208号 原告阮x,男,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住淮阳县葛店乡代集行政村2号附245号。 委托代理人王瑞,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x,女,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郸城县李楼乡丁集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民初字第2208号

原告阮x,男,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住淮阳县葛店乡代集行政村2号附245号。

委托代理人王瑞,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x,女,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郸城县李楼乡丁集村。

原告阮x诉被告丁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王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农历12月21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便共同生活。2000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孩阮x,于2002年1月18日生育一男孩阮x。由于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才发现我们性格不合,为此我们经常生气。2002年我们因生气被告便离家出走,自此我们互不联系,我也找不到她,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儿子阮x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7年举行婚礼,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2002年1月1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阮x。现原告以双方分居多年为由诉至来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抚养非婚生儿子阮x。

本院认为,原、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保护,依法自动解除;原、被告非婚生儿子阮x依法享受婚生子女的同等待遇,原、被告对其均由抚养教育的权利,现被告长期外出,且阮x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使子女健康成长,不改变其长期生活、教育环境,故阮x应继续跟随原告生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非婚生儿子阮x由原告阮x直接抚养,被告丁x不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