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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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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与被告孔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民初字第1641号 原告韩x,男,汉族,1967年5月18日生。 被告孔x,女,汉族,1966年12月出生,住郸城县李楼乡孔楼行政村前孔庄。 原告韩x与被告孔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民初字第1641号

原告韩x,男,汉族,1967年5月18日生。

被告孔x,女,汉族,1966年12月出生,住郸城县李楼乡孔楼行政村前孔庄。

原告韩x与被告孔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9年农历5月初六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韩x才现年23岁,次子韩x现年17岁,长女韩x现年21岁。婚后,被告不孝顺我的父母,为此我们经常生气。我生病时被告不仅不关心我,还不给我钱让我看病,伤透了我的心,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韩x由原告抚养,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孔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农历5月初六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韩x才现年23岁,次子韩x现年17岁,长女韩x现年21岁。原告以被告婚后不孝顺父母,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韩x由原告抚养,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x与被告孔x结婚多年,且生育三个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印证,夫妻双方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应给原告和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素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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