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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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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维党、赵宗英、冯新建、张志杰诉被告朱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877号 原告孔维党,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李楼乡孔楼行政村前孔湾村001号。身份证号码:412726197103087113。 原告赵宗英,女,194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877号

原告孔维党,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李楼乡孔楼行政村前孔湾村001号。身份证号码:412726197103087113。

原告赵宗英,女,194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726194412227147。

原告冯新建,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李楼乡位庄行政村大张庄001号。身份证号码:412726195607157155。

原告张志杰,男,199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726199904067111。

被告朱传军,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合作区四川路333号春晓32栋3单元4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维党、赵宗英、冯新建、张志杰被告朱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现扣押在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肇事车“新F52465”小型普通客车。

本院认为,原告孔维党、赵宗英、冯新建、张志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现扣押在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肇事车“新F52465”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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