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602号 原告喻x,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郸城县汲冢镇李庄行政村董庄村001号。 被告杨x,女,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住汲冢镇杨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x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喻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喻x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