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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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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之山与被告李成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李之山,男,生于1956年,汉族,农民,住汲冢镇李寨行政村李寨村。 被告李成勇,男,生于1954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立案审理原告李之山与被告李成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李之山,男,生于1956年,汉族,农民,住汲冢镇李寨行政村李寨村。

被告李成勇,男,生于1954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立案审理原告李之山与被告李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之山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成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之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之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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