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第1520号 原告丁法奇,男,汉族,1961年3月18日生。 被告李中伟,男,汉族,现年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法奇诉被告李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法奇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法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法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丁法奇负担。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田智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