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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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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法奇诉被告李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第1520号 原告丁法奇,男,汉族,1961年3月18日生。 被告李中伟,男,汉族,现年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法奇诉被告李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法奇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第1520号

原告丁法奇,男,汉族,1961年3月18日生。

被告李中伟,男,汉族,现年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法奇诉被告李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法奇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法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法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丁法奇负担。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田智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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