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丁爱中诉被告丁山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657号 原告丁爱中,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山岭,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爱中诉被告丁山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

河南省郸城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657号

原告丁爱中,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山岭,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爱中诉被告丁山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被告丁山岭停止在其宅基地上继续建房,暂时保持现状,并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丁爱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继续在该争议土地上建房,可能对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应责令被告停止建造房物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告丁山岭停止在本案争议土地上建造房屋,维持现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

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