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606号 原告梁x,男,汉族,生于1991年8月24日,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东二条25号3号楼3单元302号。身份证号码:412727199108242616。 被告张x,女,汉族,1990年3月14日出生,住郸城县汲冢镇张楼行政村张楼村五队。 被告张x,男,约50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张x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诉被告张x、张x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梁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