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周少刑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顺启,小名谷锤,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周口市某某某区原某乡残联理事长,捕前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海军、魏骞,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谷顺启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川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谷顺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06年以来,被告人谷顺启分别利用伪造的3枚国家机关印章,分别加盖自己档案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审批表”、“职工调入行政事业单位确定工资审批表”、“商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确定工资等级审查表”。经鉴定,上述档案4份审批表中的“商水县某某局工资福利专用章”、“周口市川汇区某某乡人民政府”、“商水县某某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均为假章。
二、诈骗罪
2011年,被告人谷顺启利用伪造的“周口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周口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994年级学生学籍表”、“周口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等材料骗取国家干部身份。从2011年1月份至2014年2月份期间,多领取国家财政工资共计人民币1381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顺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1、顾某2、李某3、刘某某4等人证言,书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审批表、职工调入行政事业单位确定工资审批表、商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确定工资等级审批表周口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学籍表、毕业证、工资审批表,原注销户口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谷顺启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诉人谷顺启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构不成诈骗罪,原审量刑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谷顺启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理由,经查,上诉人谷顺启利用虚假学历证明获得国家干部身份、骗取干部工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已根据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合理量刑,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谷顺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谷顺启利用虚假学历证明获得国家干部身份、骗取干部工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谷顺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福 友
审 判 员 张 亚 敏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大伟(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