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555号 原告赵x,男,汉族,1989年3月22日出生,住郸城县东风乡前赵行政村段湾村。 被告谢x,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址郸城县胡集乡大史行政村王庄村。 被告谢x,男,汉族,现年约58岁,住址郸城县胡集乡大史行政村王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诉被告谢x、谢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赵x负担。 审判员 杨新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