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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荣诉被告谢广用、谢爱花、谢春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第1907号 张德荣,女,汉族,1949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谢广用,男,汉族,1974年生,住址同上。 被告谢爱花,女,汉族,1972生,住址同上。 被告谢春霞,女,汉族,1979年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第1907号

张德荣,女,汉族,1949年12月26日出生。

告谢广用,男,汉族,1974年生,住址同上。

告谢爱花,女,汉族,1972生,住址同上。

被告谢春霞,女,汉族,1979年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荣诉被告谢广用、谢爱花、谢春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荣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德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德荣负担。

审判员  杨新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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