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郸民初字第1907号 张德荣,女,汉族,1949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谢广用,男,汉族,1974年生,住址同上。 被告谢爱花,女,汉族,1972生,住址同上。 被告谢春霞,女,汉族,1979年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荣诉被告谢广用、谢爱花、谢春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荣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德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德荣负担。 审判员 杨新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